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浅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浅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浅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 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 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 入渠道。”这与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 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比进一步明确了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从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保证农民、农村经济度的基础,按照目前 我国的法律,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的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村 宅基地;二是农村公益性用地,如修建农村小学、医院等; 三是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四是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因而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不完整,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会受到很多限制,虽然中 央这次全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抵押,但详细 规定并未出台,因此,对宅基地、建设用地的抵押、担保仍 然是持谨慎、稳妥的态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抵押担保范围 农村集体建设的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散见于《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及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