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收受医药回扣的危害性
浅议收受医药回扣的危害性一、医药“回扣”的性质属于商业贿赂 近年医药“回扣”现象在一些地方回潮,而一些医务人员对收受“回扣”的性质及其后果认识比较模糊。 医药“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收受医药“回扣”就是
浅议收受医药回扣的危害性 一、医药“回扣”的性质属于商业贿赂 近年医药“回扣”现象在一些地方回潮,而一些医务人员对收受“回扣”的性 质及其后果认识比较模糊。 医药“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收受医药“回扣”就是受贿。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 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贿赂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 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 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 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 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 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 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二、收受医药“回扣”的危害性 收受医药“回扣”,包括在药品、医用耗材、设备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以 及在医疗过程中收受医药“回扣”,是影响卫生系统行业形象的老大难问题。收受 “回扣”性质十分恶劣,属于受贿行为,严重的就是犯罪。形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比 较复杂,但不论什么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