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
货 运 代 理 合 同合同号:甲方:乙方:上海傲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货物委托运输
货运代理合同 合同号: 甲方: 乙方:上海傲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订舱及承运 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他口岸货物的订舱,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 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 甲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乙方提供其复印件。如是货运代理或 NVOCC 无船承运人,其应特有经过外经贸部,商务部及交通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经营地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 3. 甲方同意将其自身或所揽取的货物交由乙方代理出运。 4.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货运代理,甲方应在开航前七天或不迟于七天以正本或传真委托书形式 向乙方提出委托订舱,甲方向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运订舱委托时,应使用约定的委托出运 单(样式见附件),且应加盖甲方业务章。考虑到货物代理行为在操作中的特殊性,可以 采取以传真形式委托,但必须由甲方业务人员签字。(该签字应该预留于乙方处)如该业 务员调离甲方的,甲方有义务予以书面告知乙方。 委托出运单由甲方根据运输和货物等实际情况正确缮制。若因委托出运单上甲方所提供的资 料有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如果接受甲方委托的,必须在委托出 运单上予以确认。并及时以书面或者传真的形式告知甲方。该确认的形式要求同前款对于甲 方的要求。 乙方应定期提供船期预报信息,甲方应在截止接单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出运单。对甲方在超 过截止接单日后要求装载的货物,乙方在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可考虑接受。如乙方接受的, 即视为双方已经合意。 甲方提供货物的包装应标有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必须符合海上货物安全运输,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航运惯例。对运输,搬运,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危险货物, 甲方必须在委托出运单上明确注明,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订舱手续。 第二条:双方责任 1. 甲方提供货物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 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运输方式,委托公司 (须盖公司订舱专用章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如因甲方未如实注明特殊要 求,出现货损,货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2. 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付款暂以乙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抵 达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准确体积,重量为准,采用多退少补之方式确定费用。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