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定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定目的 为使涉及放射源相关工作规范化、 法律化、制度化,保证作业人员操作安全, 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制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xx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定 1. 目的为使涉及放射源相关工作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保证作业人员操作 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制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的放射防护工作。 3. 放射防护规定 3.1 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严 格执行本公司《放射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2 从事放射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应及时定期向主管部门、防护负责人汇报放射 装置状况及其防护情况。 3.3 人员接近放射装置工作或领取、更换、销毁放射核素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好 防护用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 3.4 进行放射源操作时,应充分考虑放射源活度,操作距离,操作时间和防护屏 蔽等因素,采取最优化的防护措施,以保证操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达到可以合理做 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3.5 进行放射源作业前,必须向生产部安全环保处提前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作 业。 3.6 作业人员不得用手接触放射源。无机械化操作时,根据源的活度,使用符合 规定要求的长柄工具。 3.7 装有放射源的仪器,应用长柄工具擦洗,工具长度不短于50厘米。 3.8 在进行更换放射源的外壳、弹簧、密封圈等特殊操作时,应有专用操作工具 和防护屏蔽等设备。 3.9 放射源装置周围应划置隔离区,并悬挂明显的警告标志,并有专人进行监 督监护,说明区域范围及防护重要性。 3.10 严禁非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或未经许可进入放射区域。 3.11 如发生违反安全防护规定的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主管部门 汇报,以便于问题及时解决。 4. 附则 4.1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