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人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 权利能力的开始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第2条 达到成年年龄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第3条至第6条 (已废止)第7条 住所:设定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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