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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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5620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年月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200590“ 的通知》(陕价行发〔〕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 ” 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 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 150 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 100 米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 40 平方米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 10 米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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