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的法律根据。对此
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的法律根据。 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关于“领域” 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 其一,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其二,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 部分通常以 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我国 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地下层; ●其三,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此外,我国现行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 航空器内 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因而领域中还应包括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 ●并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及其工作人员 不受驻在 国的司法管辖,因而我国驻外使领馆应视为适用我国刑法的“领域”范围之内 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