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精华重点[修改版]
第一篇:国际法精华重点1.契约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通商航海条约、互助合作条约等。2.造法性条约:是指有
第一篇:国际法精华重点 1. 契约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 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通商航海条约、互助合作条约等。 2. 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通常有许 多国家参加,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3.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4. 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内外代表国家,与其 他国际人格者进行国际交往。 5. 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联合体,该联合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依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异。 6. 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7. 国家继承: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8.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9.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 何处,实行行驶管辖的权利。 10.: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1.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 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2.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或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 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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