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利益下的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利益的分配

试论公共利益下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利益的分配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时期,始见于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他认为土地征收的基础在于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以此原则为“公共用途”时,领主可获得私

试论公共利益下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利益的分配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时期,始见于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他认为土 地征收的基础在于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以此原则为“公共用途”时, 领主可获得私人土地。但国家在如此行为之时,必须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我国的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于上个世纪50年代,而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快 速发展、城市的扩张进程中,土地征收的问题日益凸显。而随之而来的公共利益将 与土地征收存在于经济、法律探讨的领域。 概念的界定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简称“公益”,相似的用语有。“大众福扯”、“社会福扯”、“公 共福利”、“社会福利”。“公共利益”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六世纪的古 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 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 象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边沁认为:“公共利益”绝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共同体是个虚构 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 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 便毫无意义”。英国的哈耶克则对公共利益有一种独特的见解:公共利益只能定义 为一种抽象的秩序—“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 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 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 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不同的时代、国家有其自身不同的界定,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 件下,边沁的“公共利益”概念有其积极的一面,物权法的出台便是要大力保护私 人权利,调整好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我国现行《宪法》、《土地 管理法》和《物权法》都以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征收土地的唯一法定事由,但上述规 范性文件均未对“公共利益”予以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定范围内 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从质的方面来说,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必须以 一个变迁中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及事实,作为考量该价值的内 容。 公共利益的内容 关于公共利益的内容,各个不同的国家间的确定是不同的。按立法体例,可分为两 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概括性规定。另一种形式是列举性规定,这种规定较为明确具 体,有利于对征收权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梁慧星先生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公 共交通道路、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 家对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采取了概括性规定。然而此种 方式过于抽象,执行操作中并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容易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对 此,王利明教授主张不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内容,而通过严格界定土地 征收的条件和程序加以解决。但这种界定必然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做出,而土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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