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 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 行为。 第四条 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