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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第七讲哈特的最低限度之自然法:理解与评析本讲问题。哈特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一个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但由于他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思想而常被人们误解为温和的实证主义者。本讲主要通过对
[第七讲 第七讲哈特的最低限度之自然法:理解与评析 本讲问题。哈特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一个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但 由于他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思想而常被人们误解为温和的实证主义者。本讲主 要通过对哈特之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解读与评析来理解哈特最低限度之自然法为何反 而证明哈特是彻底的实证主义者,以及这种实证主义立场的弱点。 一、哈特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论述 (一)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 1、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个常识性真理: “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 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 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 (1)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性传统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 (2)作为个人内在德行的崇高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 (3)一个隐含的前提:道德水平存在着高低秩序 2、对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上述常识性真理的误用: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命题 “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道德或正义的某些具体一致性,或者必须依靠我们有服 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这种广为流传的信念。此外,虽然这种命题在某种意义上可 能是正确的,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中所使用的检验特定法律的法 律效力的标准,必须明示地或默示地包括对道德或者正义的引证。” (1)道德概念的多元性:是否存在超时空的一元、绝对正确的道德 (2)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命题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是正确的 (3)决定特定法律有效性的标准是。权力还是道德。何种道德或正义。 3、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 “法律反映或者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后不是一个必然的真 理。” (1)实证主义者对于何为道德的本质问题的沉默或者分歧 (2)实证主义者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不同理解 (3)自然法学者拒绝分离命题两种形式:古典自然法观念与现代自然法观念 4、对古典自然法观念的批评 (1)古典自然法观念的典型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