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规定_0

感谢您的下载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强制 执行程序,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 决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拆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 专项市政公共(含公益)设施建设、旧屋区改造、新区建设及储备建 设用地等项目房屋拆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 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委托各区城市管 理执法局依法实施。 第五条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 期限届满后向裁决机关提出要求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表 明已按照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提供货币补偿 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等文书。裁决机关应当对是否符合强制拆迁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二日内予 13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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