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 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 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建立 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教育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平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 人。学校应当设立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聘用 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平安防范工作。平安管理机构设置、 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 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 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总人数少于 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 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 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 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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