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汽车维修合同
公务用汽车维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甲方确定乙方为珠海市公务用车的协议维修单位。本协议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包括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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