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篇1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民办
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篇1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 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 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1、依法审批。县级以下(含县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 民个人在本县辖区内举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学 历教育机构,或举办学前教育、其他文化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机构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报市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准入。坚持审批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 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批条件和准入关。举办者向县教育行政 部门提交书面办学申请,(在乡镇办学的,中心小学要结合 本乡镇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及布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查看, 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 审核申办者的材料和资格,实地考察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设施 后依法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到同 级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 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