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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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2000-03-02 【颁布时间】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管理办法 第1 条 本办法依药事法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之管理,除药事法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 条 本办法所称成药系指原料药经加工调制,不用其原名称,其掺入之麻醉药药品、毒剧药品,不 超过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所规定之限量,作用缓和无积蓄性、耐久储存、使用简便,不待医师指示即 可供治疗疾病之用者。 成药分甲、乙两类,其范围及审核标准如基准表 (附件一、二) 。 (备注:附件一、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三○) 第20894-20904 页) 第3 条 成药中掺用麻醉药品,除吗啡含量应在千分之二以下,可卡因应在千分之一以下外,其他麻醉 药品掺用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比照上述标准视其剂量核定之。 第4 条 成药中掺用毒剧药品,如为中华药典所载者,不得超过常用量三分之一,其未为中华药典所载 者,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5 条 本办法所称固有成方系指我国固有医药习惯使用,具有疗效之中药处方,并经中央卫生主管机 关选定公布者而言。依固有成方调制 (剂) 成之丸 散、膏、丹称为固有成方制剂。 第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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