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责任制度
航运公司平安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平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
航运公司平安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平安,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 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平安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视管理。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活动实 施监视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 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活动的监视管理。 第二章 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平安与防污染管理,完善平安与 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平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 对平安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平安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 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平安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平安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 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平安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 公司兼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