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利用他人的商标、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福,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