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
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 摘 要:司法预算是司法有效运转,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物质基础。构造司法预算的关键是,既要保障司法部门的履行职责,又要避免可能对司法权的侵害。因此,司法预算的审批、编
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 摘要:司法预算是司法有效运转,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物 质基础。构造司法预算的关键是,既要保障司法部门的履行职责,又 要避免可能对司法权的侵害。因此,司法预算的审批、编制、执行和 监督的诸多环节设计上,应注意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和司法 审判权与司法事务管理权之间的权力安排。通过司法和预算的学理分 析所构造的司法预算模型对司法改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预算,预算法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 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汉密尔顿[1](P391) 我国的司法改革沿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 渐进地发展,[2]而建立、健全现代司法体制,使之符合市场经济、民 主政治以及司法理念和规律的客观要求,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积极推进 的重要任务。无论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和法院系统的改革纲要,还是学 者们关于司法改革的建议,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即司法预算制度,都 受到普遍关注。现行司法预算的合理性“必须建立于对政府和司法的 双重道德假设之上,亦即政府不因资源供给上的优势而谋求司法给予 特殊保护,包括在行政诉讼中不谋求司法机构予以偏袒,并且不直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