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暂行办法

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暂行办法为了深化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体现以德治校、重 在教育的原则,对受校纪处分后经考核各方面表现好、有明 显改过的学生,可予以撤销处分。现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一、

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体现以德治校、重 在 教育的原则,对受校纪处分后经考核各方面表现好、有明 显 改过的学生,可予以撤销处分。现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 定本 办法。 一、撤销处分的范围 1 .根据《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受到记过(含) 以 下的处分; 2 .学生在非毕业班年级受到的处分。 二、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 .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 深 刻的认识、悔改; 2 .受处分后没有发生任何违纪现象; 3 .受处分后各学年德育成绩评定为良好; 4 .受处分后每学期有一篇书面思想汇报; 5 .受处分后获得一次奖励或有突出表现; 6 .受处分后智育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60%。 三、撤销处分的程序 1 .受处分学生于毕业当年的4月5日前,向所在院(系) 提交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附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思想汇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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