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偷税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偷税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偷税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1979年,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浅论偷税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偷税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 1979年,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 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9”刑法不仅规定的是一个选择性 罪名,而且对偷税罪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表达方式,对偷税罪并没有作 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不利于理解和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后偷税犯罪明显增多,因此,最高 人民检察院在198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认为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形式逃避纳税, 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且《规定》还就“情节严重”作了较为具体的规 定。 199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 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 释》又进一步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还明确了偷税罪的行为手段,界 定了“情节严重”。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 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79”刑法中的偷税罪进行了补充,主要 以单位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偷税罪的概念,界定了构成偷税罪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