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制度**区**河治理工程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制度 一、设计变更原则 1、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

第一篇: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制度 **** 区河治理工程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制度 一、设计变更原则 1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 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 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 、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3 、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或网络形式确认无误,无书面或网络形式确认的设计变更,一 律不得实施。 4 、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编制,报送原设计单位审批认可。 二、设计变更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1 、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造价或节省土地。 2 、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能解决特殊的技术困难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3 、由于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4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 5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相关措施。 6 、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7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三、设计变更权限 设计变更实行会办制,一般变更由项目办组织会办。重大变更由项目办组织,局领导、项目法人及项 目负责人参加会办。 四、设计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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