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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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 , 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 所谓欧盟法 , 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 , 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 , 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 的法律体系。 ,: ,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 , 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主要有比利时、联邦德国、意 195119571965 大利、卢森堡、荷兰、法国分别于年、年、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 () 条约》《巴黎条约》、两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以及《合 (); 198771;199311 并条约》《布鲁塞尔条约》年月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于年月 ;199112 日生效的旨在渐次消除国境关卡管制的《申根协定》年月在马斯特里赫特欧盟峰 ();19972000 会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成员国于年和年签署的 ; 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 ,272007122009121 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国领导人于年月签署并于年月日 , 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 , 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 , 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 ,, 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 , 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欧 :(1),, 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 ,; (2),, 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 ,,; (3), 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决定它仅对所 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 , 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 ;,,, 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 , 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 , 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根 据《欧洲联盟条约》建立的欧盟法院的任务是通过争端的解决来保证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得以 ,, 履行进而维护欧盟法制的统一。它行使欧盟的全部司法职权同时还有权对条约条款进行解 ,,, 释并有权确定部分法规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案件其中一些判决 , 提出了一系列对整个联盟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个成员国行动的准则。欧盟法 , 院的判例在数量上虽不如欧盟法规多但它的作用是其他法规所不能替代的。由于建立欧洲 ,, 联盟的各条约是欧盟各国妥协的产物条约中规定国家责任的条款过于粗略或纲领性不能适 , 应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的具体需要因而那些含混、不确切的条约条款需要运用判例来重 ;,, 新解释和补充并且受海洋法系的影响判例成为欧盟法的一部分。由于欧盟重要成员英国是 , 海洋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欧盟法要受到判例法的影响。欧盟法院的判例恰恰在综合大陆法系 , 和海洋法系的国内法特点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判例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的原则、规则自然是 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个层面的欧盟法律大多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管理、 ,, 管制的公法性规范既有受国际条约制约的一面也有自上而下制定法律约束各缔约国国内法 成为各缔约国国内最高法的一面。关于这一层面的法律的性质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颇有 ,“”, 争议有一些学者将之界定为自成一类的法。这一层面的欧盟法是国内法它具有国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