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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 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 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Bearer”(交来人/持票人)。 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 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 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to×××”“Endorsed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 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 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Orderof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 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Order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Orderof×××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OrderofIssuingBank”,则填“To Orderof×××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 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 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 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 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 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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