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芷江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13项)序号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芷江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113 (共项) 序号 备注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 县安全生 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 烟花爆竹经营许 1 行政许可 无 产监督管 可证核发(零售) 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理局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受理之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 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 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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