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田永案

浅析田永案案情简介:1996年2月29日, 北京科技大学二年级学生田永,在课程补考过程中, 随身携带纸条, 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 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4月10日填发了学籍

浅析田永案 案情简介: 1996229, ,, , 年月日北京科技大学二年级学生田永在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纸条 35, ,410 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月日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月日填发 ,, 了学籍变动通知并在学期教学简报和公告栏中公布。但是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 ,, 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 , 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临近毕业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 ,, 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到北京市海 , 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999214: “30 于年月日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田永颁 ,60 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 ⋯⋯ ,”, 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 19994 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年第期公报上刊登此案。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这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这个问题的关 25, 键在于高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具有行政诉讼 ,,“” 被告资格的除行政机关以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高等学校在法律上被定 “”, 性为事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但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 ,, , 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 , 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 ,, 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 25,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 ,, 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 ,, , 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 “”“” 护社会稳定。法院根据《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 的规定推导出北京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属于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的结论 “, ,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结业证、学位证 , 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 ” 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既然是行政诉讼,那么北京科技大学在作为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必违反了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首先便是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 而且同时要合理、适当。它讲究的是正当性、平衡性以及情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一就是 比例原则。而比例原则的内容是指最小损害原则及罪罚相当原则。 199635“068”“ 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年月日的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 ”“ 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 ” 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然而,根据国家教育委员 1990120“ 会年月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育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 ” 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以退学的十 “068 种情形中,没有不准收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应予以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号通 ” 知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而所谓的最小损害原则是指,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有多种决定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牺牲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小而且最接 近实施行政法目的的行为。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在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时,违反了行 政合理性原则中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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