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增强全员案件防范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增强全员案件 防范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依据《中国银监会 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24]25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从 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 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 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 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 任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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