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料鹿特丹规则中文版PDF2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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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大会, 回顾其 1966 年12 月17 日第 2205 (XXI) 号决议设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其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并在这方面念及各国人民,尤其是发 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广泛发展中的利益,关注现有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缺 乏统一,未能充分考虑到现代运输做法,包括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使用电子运 输单据,注意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深信 采用统一规则,更新和协调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将增强法律确定性, 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所有国家之间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 认为 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增进法律确定性,提 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 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有约 束力、平衡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的运作,回顾 2001 年和 2002 年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决定订立一项关于涉及海运区段的门到门运 输业务的国际法律文书,确认所有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都接到参加编写全程或者部分海 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的邀请,在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上无论作为成员还是观 察员,都有充分机会发言和提出建议,满意地注意到公约草案案文已分发给应邀作为观 察员参加委员会会议的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和政府间组织,供其发表评论意见,收到的评 论意见已提交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将公约 草案提交大会审议,注意到委员会核准的公约草案,感谢荷兰政府表示愿意在鹿特丹主 办《公约》签字仪式,1. 赞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 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2. 通过 本决议附件所载《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 输合同公约》;3. 授权 2009 年9 月23 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供签署的仪式,并 建议将《公约》所体现的规则称为“鹿特丹规则”;4.吁请各国政府考虑成为《公约》 缔约国。 2008 年12 月11 日 第67 次全体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