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_1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甲方: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甲方: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 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据市 文件规定将 新村住房共计 套平方米 (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 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 房屋修缮 (一) 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 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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