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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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0-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 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 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70 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 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100501 (一)日托儿童名以下,全托儿童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名;日托儿童 100-15050-100 名,全托儿童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 100 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 1987 )32 人编[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 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 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 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3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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