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 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 陈庆林 建筑公司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后,往往以内部承包名义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具体的施工活动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又称实际施工人。
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工程款付款责任 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陈庆林 建筑公司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后,往往以内部承包名义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具体的 施工活动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又称实际施工人。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 公司必然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势必找 建筑公司要款,一旦实际施工人起诉建筑公司,就会产生这样的结局:一方面建筑公司从建 设单位拿不到一分工程款,另一方面还要一分不少的付清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建筑公 司是两头受气。由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承办的衢州市某桩基工程有限公 司诉衢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很 好地破解了上述的僵局,法院判令建设单位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 案情: 原告:衢州市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 第一被告:衢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公司) 第二被告:衢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2004101 第二被告开发的衢州市某别墅工程由第一被告承包,年月日,第一被告将其中的 “”—— 桩基基础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395/ 桩基基础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价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单价元立方米计算; × 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按图纸设计尺寸,护壁外尺寸孔深,及业主工程量签证认可为准。 20054302006 年月日,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桩基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交付给第一被告。 1232371839.64 年月日第一被告出具桩基工程量结算单,原告已完成的根桩基的工程量为 726657.8030962.45757620.25 立方米,工程款为元。签证部分的工程款为元,合计元。第 150000607620.25 一被告已支付元,余款元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一被告均以第二被告拖欠 工程款为由,一直未支付。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将建设单位(发包人)列为第二被告, 要求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