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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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5.4.1 本规范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 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 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5.4.1 本规范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55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个(含个)以下的, 520% 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比例进行抽检,但 51~25.3.2-1 不应少于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次,且符合本规范条要求。 2)555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个(含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20%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个。检验时每个功 1~25.3.2-2 能应重复次,且符合本规范条要求。 3)55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樘(含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 5205 能检验;超过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1~2 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次,符合本规范 5.3.2-3 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5.4.1 本规范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555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樘(含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20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樘。检验时每个 1~25.3.3 功能应重复次,且符合本规范条要求。 5.4.4 防火窗 15.4.1 本规范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