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总则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路水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 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从业行为, 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苏 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 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从业人员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 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 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 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 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 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 人员信用系统);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