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隐患管理规定
设备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消除设备事故隐患,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设备管理隐患是指凡正式投产的设备、设施(包括工业建筑),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
设备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消除设备事故隐患,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设备管理隐患是指凡正式投产的设备、设施(包括工 业建筑),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可引发设 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的缺陷,均称为设备隐患。 第三条 设备隐患的分类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 (一)凡可能酿成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的设备隐患为重大隐患。 (二)有可能酿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缺陷为一般设备隐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管部是设备隐患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车间的设备隐患管理 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 制氧站是本单位设备隐患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 隐患的检查、监控、治理、统计分析、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设备隐患检查 (一)设备隐患检查应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制氧站每周一次,设管部每月一 次,并于月后三日内将隐患检查情况总结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报设管部。 (二)制氧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如雷电、汛期、风暴等)安排临时性设备检查, 对某些特殊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设备,应按特种设 备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隐患立即报设管部。 (三)设备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员工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简易检查和精密 第1页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