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文件《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医师外出会诊1.医师外出会诊,须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并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文件《医师外出 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须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 会诊邀请函,并由医务科审批后方可外出会诊。 2.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否则,一经查 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 入负全部责任。 3.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 检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 律、法则、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会诊不得超出医师执业 范围。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当及 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 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 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 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备案。 8.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纳入医院财务, 统一核算,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9.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 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 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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