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版]
第一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一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组织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动员和带领广大居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 作。乡、民族乡、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维 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组织和监督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 “” 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协助政府做好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之间、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团结; (六)协助公安、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生 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的 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 的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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