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 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 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 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 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