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破产观念的变迁理论
论文:破产观念的变迁理论 现代破产法则起源于英格兰。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并在十六世纪获得发展。英格兰破产法仅允许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那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
论文:破产观念的变迁理论 现代破产法则起源于英格兰。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 适用于商人,并在十六世纪获得发展。英格兰破产法仅允许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那 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被投进监狱。 美国破产法属于联邦法范畴,以破产程序为核心,沿袭 英国破产法,分别在1800年和1841年颁布,但都在实施后 不久废止。因此在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根本不存在有影 响的联邦性的破产法,各州也都是一些关于无力清偿债务、 延缓执行或免税方面的法律,几乎没有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 186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三部联邦破产法,该法允许两种 形式的破产。即“自愿的”和“非自愿的”破产。由于该法 对企业比较严苛,因而遭到反对,最终也与1878年被废止。 我国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 中,随着企业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而建立的。因为破 产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也是市场主体“有路可退”,从而保证市场新鲜、 富有生机,商业繁茂,商人基本生活有所保障的重要法律。 但在这个基本的功能之外,由于经济的发展,个人生活也可 能出现破产的可能,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破产现行进行 宏观概括性的把握,纳入立法并加以实施十分必要,也是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