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