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 器设备”)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仪器设备统筹管理, 健全科学、民主的仪器设备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仪器 设备使

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 器设 备”)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仪器设备统筹管理, 健全科学、 民主的仪器设备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仪器 设备使用效益,根 据《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学校通过自制、购买、 捐赠 等方式取得用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使用期在一年以 上,单台(套) 价值(以下简称“单价”)在人民币元及以上,能独立(配套) 1000 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 质形态和功能的通用或专用实验 仪器设备,不包括仪器设备 维修配件、软件、标本、模型以及用于 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 的设备。 单价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大 学存货 1000 管理办法》要求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 单价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 管理 10 范畴;单价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浙江省科技 厅大型仪器 30 设备管理范畴,是学校重点管理对象。 第三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责 任到人”管理体制。 金额按权限审批,具体如下: 单台维修预算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 审批后 (1)10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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