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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解释的整理演讲范文 作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飞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法律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解释。 然而,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文件的最后,都要附加一个条款本院过去的
谈司法解释的整理演讲范文 作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飞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有关法律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解释。 然而,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文件的最后,都要附加一个条款本院过去的司法解 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或者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 那么,到底以前哪些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它没有指明。 这就给法律适用留下了一个盲区。 虽然,最高两院也经常对以前做过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定期发布废止目录, 但是,除时间滞后外,目前它清理的最小单位是一个文件,对一个文件或司法解 释整体中的某一条款还没有进行清理废止。 然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又多是以若干问题形式出现的,它包含着多方面的 内容。 所以,在某一条款没有明确被废止之时,如何判断该条款与新的解释不一致, 就成为新的问题和新的纠纷。 这样,不仅旧的纠纷没有解决,反而又产生了新的纠纷,使纠纷愈演愈烈。 二○○○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该《解释》解除了可诉行政行为仅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种限制, 将可诉范围扩大到行政行为。 即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 "。 该《解释》第87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 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 那么,根据这一条规定,1992年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应当以本解 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