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 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 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 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 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 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 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 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