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住 所: 家庭住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 劳动合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住所: 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 劳动 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 劳动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白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 一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 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乙方的岗位胜任能力(专业、技能、综合素养、身 体健康 等)的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 的内部调动 或跨地域调动)。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 四十 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 时,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 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8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平均周工作时 间不 40 得超过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