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借款客户现金流归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经营性借款客户现金流归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服务管理水平,强化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经营性借款客户现金流归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管理水平,强化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切实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联社《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贷款为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 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 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借款客户现金流归社是指经营性贷款金额原则上公 司类(含小企业)单户贷款200万元以上,个人类单户贷款50万元以上,微贷1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自然人因生产、商贸、服务等行为产生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及 其他现金流等而回笼到农信社开立的账户,应遵循“行业区分,存贷同比,利率优 惠”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信贷业务的分社 (部)。 第二章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五条账户开立原则:借款人与联社建立信贷关系前,须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含家庭成员、公司股东及相关 人员),但在农信社贷款额度占总贷款额度50%及以上的借款人须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并签订《经营性借款客户现金流归社资金管理与服务协议书》(见附件1), 若未开立,每户罚管户客户经理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