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工程施工环境和水土保持管理规定(试行)

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环境和水土保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岗山水电工程施工区环境卫生管理,创 造清洁、优美、舒适的施工和生活环境,促进工程文明施工, 参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

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环境和水土保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岗山水电工程施工区环境卫生管理,创 造清 洁、优美、舒适的施工和生活环境,促进工程文明施工, 参照国 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大岗山水电工程施工区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 守 本管理规定,国电大渡河公司大岗山水电站建设分公司坝区 管理 处负责施工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岗山水电工程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实行分片负 责 制,各分片责任分别为: 各施工标段地域的责任 2 、 1 、 单位是该标段的承包商; 已建成投运的设施部位 2 、 3 、 的责任单位为该工程设施的管理 单位; 尚未明确施工或管理单位的地段,其责任单位由大岗山 3 、 水电站建设分公司单独予以明确。 第四条 施工区的环境卫生要求: 1 、满足大岗山水电站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中有关环 境 2 卫生一般要求;、满足大岗山水电站施工区中有关环境卫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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