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统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 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 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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