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工作方案
枣强县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 根据市局要求安排我县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如下:一、核定申请范围1、 本行政区域内排放重点污染物的现有
枣强县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根据 市局要求安排我县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如下: 一、核定申 请范围 1COD 、本行政区域内排放重点污染物的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指、氨氮、二 中 氧化硫、氮氧化物)。包括工业企业、通过环评审批的污水处理厂、生活源集供热锅 炉和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医疗、餐饮、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其具体规模为: ① 20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 ② 6100 建有个以上(含)基准灶头的餐饮服务企业,或者迗到日排放废水吨、化 30 学需要量千克以上任一条件的餐饮服务企业; ③ 3000200500 生猪年存栏量头以上、奶牛存栏量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头以上, 25 蛋鸡存栏量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量万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2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 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 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批复在有效期内)但未投入生 产的建设项目。 二、术语和定义 1 、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 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2 、政府预留排污权 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政府预留排 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3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区 域可分配排污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4 、可出让排污权 可出让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 级等措施后,所削减的可用于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 三、 1 、未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排放 废气(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 品基 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准排水量核算重点污染 物排放量。排放量核算结果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 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排污单位排放废气(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