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 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开 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 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使用无人机开展通 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民 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使用无人机开展 () 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活动范围 主要包括: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货物(邮件)运输、空中喷洒 (撒)、电力作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 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项目。其他需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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