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婚姻登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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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婚姻登记瑕疵 ----- - 张臣波案件讨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的登记瑕疵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 案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而这个问题却没有现有的法律可以直接 适用,这就导致了一系列像张臣波案件这样的尴尬状态甚至各种纠纷。 张臣波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张臣波(男,浙江省临海市的 2008531“” 一位村民,年月结婚时岁)与当事人黄慧(女,贵州人, 24 当时岁)在别人介绍下认识后的第四天就到当地进行的结婚登记, “” 但在拿了彩礼(一万五千左右)、领了结婚证三天之后,黄慧以回 “” 娘家为借口,消失了。当当事人张臣波发现这是一起骗婚案后,想 “” 起诉离婚却被法院告知不能离婚,原因是黄慧出具的身份证不是本 人的,而户籍证明也是假的,也就是找不到离婚的对象。于是张臣波 就成了一个离不了婚的新郎。 张臣波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 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 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像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在本案中,张臣波就是要 跟自己眼前的女子结婚,很明显不是受胁迫的,所以张臣波不能申请 撤销此婚姻。 再看是否可以认为是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 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