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 自主性发展

关于宪法 自主性发展  [ 内容 摘要] 宪法的 现代 化应当是基于宪法自治性和自足性的宪法的自主性 发展 ,它需以消除宪法的 政治 化、道德化倾向,淡化意识形态色彩,避免与一般 法律 的混同为前提,

关于宪法 自主性发展 [内容 摘要] 宪法的 现代 化应当是基于宪法自治性和自足性 的宪法的自主性 发展 ,它需以消除宪法的 政治 化、道德化倾向, 淡化意识形态色彩,避免与一般 法律 的混同为前提,并通过健全和 完善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来实现。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 创设宪法惯例和加强宪法学 研究 是推进宪法自主性发展的五条基 本途径。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 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因此,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实践中,我国的历次修宪几乎都是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的。关于修宪提案权,笔者建议:(1)增加修 宪提案权主体。可增加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全国政协、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各民主党派等都享有修宪提案权。(2)鉴 于全国人大代表总数近3000名,要“五分之一以上”(近600名以 上)代表提议修宪,数量过大,不易达到的情况,可减少代表数, 50-100名代表提议即可。[53](3)制定修宪提案权的行使程序,使 修宪建议权的行使与修宪提案权的行使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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